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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身心障礙人員考試規則
法規類別:
考試 > 考選部 > 公務人員考試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中華民國國民領有由政府機關核發之身心障礙證明,年滿十八歲,無依法不得應國家考試之情事者,得應本考試五等考試,並得依附表一、附表二、附表三之規定,應本考試各等別考試。
圖表附件:
附表一 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身心障礙人員考試二等考試應考資格表.PDF
附表二 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身心障礙人員考試三等考試應考資格表.PDF
附表三 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身心障礙人員考試四等考試應考資格表.PDF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