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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特種考試政風人員考試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考選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中華民國國民年齡在十八歲以上三十五歲以下,具有下列各款資格之一者
,得應本考試三等考試:
一、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
各系科畢業者。
二、公務人員普通考試或相當普通考試之特種考試及格者。
三、高等檢定考試及格者。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