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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特種考試交通事業民航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學習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考選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本考試錄取人員,由民用航空局分發所屬機關接受為期一年之專業訓練與
學習。
前項應訓人員,接到民用航空局分發通知後,應如期向指定機關報到,除
有特殊事故經民用航空局核准者外,不得請求延期訓練。
民用航空局現職人員考試錄取並擔任相同職務一年以上者,得免除訓練與
學習。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