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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外交領事人員及外交行政人員考試規則
法規類別:
考試 > 考選部 > 公務人員考試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中華民國國民年齡在十八歲以上,四十五歲以下,並具有附表一所列應考資格,且無依法不得應國家考試之情事者,得應各該等類科組考試。
各等別類科組之應試科目及成績計算,分別依附表二、三之規定。
圖表附件:
附表一 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外交領事人員及外交行政人員考試應考資格表.PDF
附表二 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外交領事人員及外交行政人員考試三等考試應試科目及成績計算表.PDF
附表三 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外交領事人員及外交行政人員考試四等考試應試科目及成績計算表.PDF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