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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身心障礙者應國家考試權益維護辦法
法規類別:
考試 > 考選部 > 一般性考試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因視覺障礙,致閱讀試題、書寫試卷有困難者,得申請下列措施:
一、放大鏡燈具或擴視機。
二、有聲電子計算器。但以各該應試科目得使用電子計算器者為限。
三、放大試題、測驗式試卷。
四、點字試題,並以點字機應試。
五、以試場提供之盲用電腦應試。
六、延長每科考試時間。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