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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考選部訓練委員會組織規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考選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左列事項,應經全體委員會議或分組委員會議之決議:
一、有關訓練法規之審議。
二、各種公務人員考試筆試錄取人員訓練計劃之審議。
三、各種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筆試及格人員訓練計畫之審議。
四、其他有關訓練應行審議事項。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