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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對大陸地區從事間接投資或技術合作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臺灣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不得直接在大陸投資或從事技術合
作,其間接之投資或技術合作,應經主管機關許可。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