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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對大陸地區間接輸出貨品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廠商對大陸地區間接輸出貨品,應依一般貨品之出口簽審規定辦理。但原
屬免除簽發許可證貨品者,仍應向授權出口簽證銀行辦理簽證;加工出口
區廠商逕向各該加工出口區管理處申請;科學工業園區內廠商逕向其管理
局申請。
廠商申請對大陸地區間接輸出高科技產品,並應依有關出口管制規定辦理
。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