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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國軍退除役官兵死亡暨遺留財物處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榮民死亡時,應由安置單位酌情設奠祭弔,為其註銷戶籍,並檢附加蓋『
已於×年×月×日註銷戶籍』戳記與承辦人印章之死亡診斷書 (格式如附
件一) 、死亡通知書 (格式如附件二) 、遺物清冊 (格式如附件三) 層報
或轉報本會除名,如因遺留財物繁瑣,清理費時,可先報除名,後報遺物
處理。
前項所稱死亡診斷書,由治療醫院 (所) 填發,但意外死亡者 (自殺、他
殺、撞車死亡、落水溺斃等) 應報請該管法院檢察處勘驗,發給相驗屍體
死亡證明書。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