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9/27 13:17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大陸委員會 > 人事法規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本會主任委員交接(代)由上級機關派員監交。
本會主管人員交接(代),由主任委員派員監交。
經管人員交接(代),由主任委員派員會同該管主管人員監交。
移接事項尚未核結陳報前,監交人員他調職務或離職致無法行使監交職責者,得陳請另行指派。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