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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廣播節目廣告區隔與置入性行銷及贊助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傳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廣播事業播送之節目應能明顯辨認,並與其所插播之廣告區隔。但廣播電視法及本辦法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廣播事業播送之節目,應於每段節目開始時播報節目名稱。
廣播事業播送之節目插播廣告時,主持人以播報進廣告、工商服務,或以特定固定音樂方式,或其他適當方式與節目區隔。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