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12/04 01:41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電影片與其廣告片審議分級處理及廣告宣傳品使用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文化部 > 影視出版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依本法第十條第五項規定申請複審者,應填具申請書,連同審議費、分級證明費及下列文件、資料,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一、申請複審之理由。
二、中央主管機關原核發之分級證明。
三、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資料。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