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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出版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新聞局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本法稱發行人者,謂主辦出版品並有發行權之人。
新聞紙、雜誌及出版業係公司組織或共同經營者,其發行權應屬於依法設
立之公司或從其契約之規定。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