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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新聞記者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新聞局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具有左列各款資格之一者,得申請給予新聞記者證書:
一、在教育部認可之國內外大學或獨立學院之新聞系或新聞專科學校畢業
,得有證書者。
二、除前款外在教育部認可之國內外大學獨立學院或專門學校修習文學、
教育、社會、政治、經濟或法律各學科畢業,得有證書者。
三、曾在公立或經立案之大學專門學校經前二款各學科教授一年以上者。
四、在教育部認可之高級中學或舊制中學畢業,並曾執行新聞記者職務二
年以上,有證明文件者。
五、曾執行新聞記者職務三年以上,有證明文件者。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