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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環境教育機構認證及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環境部 > 國家環境研究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申請環境教育機構認證,其資格應符合下列規定之一:
一、已設置專業人員訓練或研究單位之各級政府機關(構)。
二、設有環境相關系所或具有辦理相關訓練設施之大學或獨立學院。
三、曾自行或受託辦理環境相關訓練或研習課程,一年累計達八十小時以上依法設立之法人。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