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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環境教育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環境部 > 環境保護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本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自本部設立之環境保護基金,每年至少提撥百分之五支出預算金額,以補(捐)助款撥入。但該基金無累計賸餘時,不在此限。
二、自本部收取違反環境保護法律之罰鍰收入,每年提撥百分之五撥入。
三、基金孳息。
四、人民、事業或團體之捐助。
五、其他收入。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