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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環境事故專業應變諮詢機關(構)認證及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環境部 > 化學物質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應變、諮詢機構,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一、非公營事業之公司,其實收資本額,應變機構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上,諮詢機構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
二、財團法人或社團法人。
三、公營事業或政府機關(構)。
四、公(私)立大專以上校院。
五、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