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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違反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行為揭弊者法律扶助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環境部 > 化學物質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本辦法所稱揭弊者,指運作人之專業技術管理人員或其他受僱人因下列行為而受解僱、降調、減薪或其他不利之處分者:
一、向主管機關或司法機關揭露違反本法之行為。
二、擔任違反本法行為之訴訟程序之證人。
三、拒絕參與違反本法之行為。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