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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運作人投保責任保險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環境部 > 化學物質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本保險之保險契約內容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保險範圍:被保險人在保險期間內,於運作場所內或運送過程中發生意外事故或防救意外事故之過程中,致第三人生命、身體或財物受有損害者。
二、自負額:被保險人對每一保險事故賠償,須先負擔約定之自負額;其自負額最高不超過損失金額百分之十。
三、保險費:本保險之保險費依據毒性化學物質或具危害性關注化學物質運作風險逐案議定。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