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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環境用藥販賣業及病媒防治業許可執照申請核發作業準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環境部 > 化學物質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地方主管機關審查前條申請時,應進行現勘環境用藥營業場所及貯存場所;貯存場所於不同轄區者,應通知環境用藥貯存場所所在地主管機關會勘。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