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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環境用藥貯存置放使用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環境部 > 化學物質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環境用藥貯存場所應加鎖管理並標明環境用藥貯存區;環境用藥原體應貯存於具隔離設施之專用貯存區,與其他物質隔離,且應標明環境用藥原體專用貯存區。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