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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運作獎勵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環境部 > 化學物質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本法第七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所稱連續十年未違反本法規定者,指毒性或關注化學物質運作人或負責人於該物質公告後至參加選拔時連續運作期間滿十年者。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