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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再生資源限制或禁止輸入輸出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環境部 > 資源循環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限制輸入或輸出再生資源項目,應依本辦法規定申請許可後,始得輸入或輸出。
中央主管機關得視國內再生資源之回收再利用情形,就特定限制輸入或輸出再生資源項目採總量管理方式。
前項再生資源項目每年輸入或輸出之總量及配額管理,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相關同業公會公告之。
加工出口區及科學園區輸入、輸出再生資源,應依第一項規定辦理。但與國內課稅區間之再生資源運輸行為,不適用本辦法。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