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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11/23 19: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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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海域工程排放油廢(污)水許可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海洋委員會 > 海洋資源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依前條規定申請油、廢(污)水排放許可應繳納審查費,並檢具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
二、申請單位經政府機關核准設立登記證明文件。
三、申請單位負責人身分證明文件、住址及聯絡電話。
四、海域工程經政府機關核准進行之相關證明文件。
五、海域工程負責人身分證明文件、住址及聯絡電話。
六、符合本法施行細則第十七條規定之海洋污染防治計畫書。
七、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