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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營建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國土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非屬本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應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之事業者,得自行於廠(場)內再利用。屬公告之事業,應於其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中央主管機關委託之機關核准後,始得於廠(場)內自行再利用。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