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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教育機構事業廢棄物共同清除處理機構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資訊及科技教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共同清除、共同處理機構應置下列人員:
一、共同清除機構:甲級廢棄物清除技術員一人,專任。
二、共同處理機構:乙級以上廢棄物處理技術員二人,專任,其中甲級廢棄物處理技術員至少一人。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