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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鼓勵公民營機構興建營運垃圾焚化廠作業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環境部 > 環境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投標商於投標時應提出符合資格規定之建廠統包商及操作營運商。
投標商之實收資本額應達新台幣十億元以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