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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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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廢輪胎回收清除處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中央主管機關得視實際情況,指定輪胎製造、輸入、販賣業者 (以下簡稱
輪胎業者) 於設立之日起三個月內檢具申請書向省 (市) 主管機關申請登
記。
前項申請書格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申請登記之辦理,省主管機關得授權縣 (市) 主管機關為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