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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含水銀廢電池回收清除處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本辦法專用名詞定義如左:
一、含水銀廢電池:指經使用後廢棄之含水銀電池。
二、含水銀電池製造業:指製造含水銀電池之事業。
三、含水銀電池輸入業:指輸入含水銀電池或輸入裝配有含水銀電池物品
之事業。
四、含水銀電池販賣業:指販賣含水銀電池或販賣裝配有含水銀電池物品
之事業。
五、押金:指為回收含水銀之廢電池,向消費者預先收取,於回收後退還
之費用。
六、回收率:指含水銀電池製造業、輸入業、販賣業每年回收之含水銀廢
電池總量,與其製造、輸入、販賣總量扣除輸出總量之百分
比。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