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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投設人工魚礁或其他漁業設施許可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海洋委員會 > 海洋資源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投設人工魚礁或其他漁業設施,應向中央漁業主管機關申請許可後,始得為之。
中央漁業主管機關審查前項申請,於有污染海洋、影響船舶安全或海岸防護之虞時,應會同相關機關辦理。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