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7/01 02:17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海洋污染涉及軍事事務檢查鑑定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海洋委員會 > 海洋資源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主管機關、執行機關或協助執行機關,為檢查或鑑定海洋污染事項,涉及軍事事務時,得派員攜帶證明文件,會同當地憲兵或當地軍事機關環保人員,進入港口、其他場所或登臨船舶、海洋設施。
為前項檢查或鑑定,受檢之軍事機關應提供必要之協助,並主動告知潛在危害。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