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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海洋污染清除處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海洋委員會 > 海洋資源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海洋油污染之清除處理於符合下列情形之一時,得使用油分散劑:
一、有損害鳥類、海中生物、生態敏感帶或海灘之虞。
二、有危害岸邊設施之虞。
三、其他經評估需使用之情況。
前項油分散劑之使用應符合環境用藥管理法相關規定。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