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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廢(污)水排放收費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排放廢 (污) 水於地面水體之事業、污水下水道系統及家戶,應依本辦法
規定繳納水污染防治費。
前項污水下水道系統免繳納截流廢 (污) 水之水污染防治費。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