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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事業水污染防治措施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事業廢水類別如下:
一、作業廢水:指事業於製造、加工、修理、處理、操作、冷卻、沖洗、
逆洗、治療、提供服務、畜殖、自然資源開發過程或其他作業時所產
生與人或物直接接觸之廢水。
二、洩放廢水:指自事業循環用水中洩放,以減低循環過程累積於用水中
污染物含量之廢水。
三、未接觸冷卻水:指於熱交換管線內專供溫度交換之水。
四、逕流廢水:指因雨水沖刷戶外設施、建築物表面或戶外作業環境之地
面及原物料,而產生帶有污染物之廢水。
前項第一款所稱之物,包括原料、中間產物、產品、副產品、廢棄物、廢
氣、動植物或其他物品。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