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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清理機構設置及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清理機構應取得許可證後,始得受託清理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
清理機構應檢具左列資料,申請許可證:
一、申請書。
二、營利事業登記證、財團法人登記證或公、民營廢棄物清除機構許可證
。
三、負責人身分證影本。
四、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清理員 (以下簡稱清理員) 身分證影本及資格證
書。
五、每日清理邁築物污水處理設施之污泥量說明。
六、清理機具清冊及其功能說明。
七、足夠之污泥處理設備或委託處理同意書。
八、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