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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噪音管制法規費收費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環境部 > 大氣環境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依本法第十二條第三項、第四項所定辦法及準則申請核發、沿用、延伸或修改機動車輛車型噪音審驗合格證明(以下簡稱合格證明)及機動車輛噪音驗證核可者,其審查費收費基準如下:
一、申請核發合格證明,每次新臺幣二千元。
二、申請沿用、延伸或修改合格證明,每次新臺幣一千二百元。
三、申請機動車輛噪音驗證核可,每輛新臺幣五十元。但機動車輛噪音驗證核可與進口汽車空氣污染物驗證核章合併申請者,每輛新臺幣二十元。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