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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聚氨基甲酸酯塗布業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環境部 > 大氣環境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本標準適用於聚氨基甲酸酯塗布業。但原(物)料揮發性有機物重量含量比率在百分之十以下,且未使用二甲基甲醯胺者,依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或認可之檢測方法進行原(物)料檢測,報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可後,得不適用本標準。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