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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乾洗作業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制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環境部 > 大氣環境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本標準適用對象如下:
一、使用石油系乾洗溶劑從事乾洗作業者:
(一)本標準發布後新設立者。
(二)本標準發布前已設立,其同一公私場所所有石油系溶劑乾洗機總容量十八公斤以上(含十八公斤)或其石油系乾洗溶劑年使用量一千公升以上(含一千公升)者。
(三)同一公私場所所有石油系溶劑乾洗機總容量未達十八公斤,因民眾陳情,經主管機關認定有污染之虞者。
二、使用四氯乙烯及其他非石油系乾洗溶劑從事乾洗作業者。
前項乾洗機總容量之實際容量與原廠標示容量有不同時,以容量較大者為準。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