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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電力設施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6 年 01 月 01 日
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一日修正發布全文 9 條;除另定施行日期者外,自發布日施行。
法規類別:
行政 > 環境部 > 大氣環境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本標準適用於火力發電廠及各行業工廠用於發電之汽力機組、氣渦輪機組、複循環機組、引擎機組等發電機組及汽電共生設備鍋爐。但各行業工廠之廢熱回收發電系統及焚化爐餘熱發電系統另訂有特定行業別排放標準者,應優先適用。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