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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水污染防治費費率審議委員會設置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環境部 > 水質保護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本會置委員十五人至二十一人,由環境部(以下簡稱本部)部長就環境保護團體代表、學者、專家、社會公正人士、政府機關代表及本部代表遴聘之,其中環境保護團體代表、學者、專家及社會公正人士,不得少於三分之二,且環境保護團體代表不得少於九分之一;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前項委員為無給職,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之,且每次改聘不得超過該等委員人數之二分之一;委員出缺時,其繼任人之任期至原任期屆滿為止。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