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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臨時工作津貼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本辦法所稱災區失業者,指莫拉克颱風(以下簡稱颱風)發生時,有一定
事實足認居住、工作或設籍於災區,具有工作能力及工作意願,且目前無
工作者。
前項所稱一定事實之認定,應提具下列文件之一,以為證明:
一、鄉(鎮、市、區)公所或村、里、鄰長,或警政機關開具之居住證明
。
二、於災區工作之在職、離職證明或勞工保險文件。
三、房屋租賃契約。
四、公共事業費用之繳費證明。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