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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際組織技能競賽國家代表隊服補充兵役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訓練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本辦法之適用對象,為符合下列資格條件之最近一屆國手:
一、經勞動部(以下簡稱本部)依技能競賽實施及獎勵辦法(以下簡稱競賽辦法)規定選拔,並核定為國際組織技能競賽國家代表隊之青年組國手。
二、代表國家參加並完成國際組織技能競賽。
前項國手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之情事,致無法繼續參賽或完成競賽,亦得依本辦法規定申請服補充兵役。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