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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原住民待工期間職前訓練經費補助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訓練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依政府採購法得標之廠商,於履約期間得依下列方式,安排僱用之原住民於待工期間參加職前訓練:
一、得標廠商自行辦理或與國內民間立案訓練單位合作。
二、參加政府主辦或委辦之職業訓練。
前項待工期間係指得標廠商自聘僱原住民當日起至出勤前一日止。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