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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職業訓練法施行細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訓練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辦理未經公告職類之養成訓練,由職業訓練機構擬具訓練計畫,同時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前項訓練計畫,應包括左列事項:
一、訓練職類及班別。
二、訓練目標。
三、受訓學員資格。
四、訓練期間。
五、訓練課程。
六、訓練時間配置及進度。
七、訓練場所。
八、訓練設備。
九、訓練方式。
十、經費概算。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