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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製程安全評估定期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本辦法所稱製程安全評估,指利用結構化、系統化方式,辨識、分析前條工作場所潛在危害,而採取必要預防措施之評估。
本辦法所稱製程修改,指前條工作場所既有安全防護措施未能控制新潛在危害之製程化學品、技術、設備、操作程序或規模之變更。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