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11/24 08:18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機械類產品型式驗證實施及監督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機械類產品(以下簡稱產品)之報驗義務人如下:
一、產品在國內產製,為該產品之產製者。但產品委託他人產製,而以在國內有住所或營業所之委託者名義,於國內銷售時,為委託者。
二、產品在國外產製,為該產品之輸入者。但產品委託他人輸入,而以在國內有住所或營業所之委託者名義,於國內銷售時,為委託者。
三、產品之產製、輸入、委託產製或委託輸入者不明,或不能追查時,為銷售者。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