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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機械類產品申請先行放行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前條機械類產品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核准先行放行:
一、經型式驗證不合格之同一型式產品,未於驗證不合格日起六個月內完成退運、銷燬或拆解至不堪用等必要處置。
二、同一報驗義務人之同一型式產品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先行放行,未於核准日起一年內取得型式驗證合格證明書,且未完成退運、銷燬或拆解至不堪用等必要處置。但經核准展延驗證期限者,以該期限屆滿時為準。
三、產品顯有安全顧慮情事。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