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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施行細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勞工保險局(以下簡稱勞保局)應於金融機構或郵局設立專戶,供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四條第二項規定,將執行同法第三十三條及第三十四條所處之罰鍰,撥入該專戶。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