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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地方主管機關受理工作場所性騷擾事件申訴處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受僱者或求職者依前條第一款規定逕向地方主管機關提起申訴,地方主管機關應通知申訴人之雇主依本法第十三條第二項第二款及第三十二條之二第五項規定辦理。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