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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11/22 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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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大量解僱勞工時禁止事業單位代表人及實際負責人出國處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勞動關係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事業單位於大量解僱勞工而積欠勞工退休金、資遣費或工資達本法第十二條第一項所定之標準,經主管機關限期令其給付,屆期仍未給付者,主管機關應報請中央主管機關處理。
主管機關限期給付之期間,最長不得超過三十日。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